【投書】正義的陰影:政府犯錯了,難道不應該補救嗎?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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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蕙/退休教師

近年,台灣幾個重大冤案相繼平反,從江國慶案、徐自強案到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以及不久前的王瑞豐案。每一個平反案都是血淚斑斑,感動的是促成平反人物的信念力量—堅持公平與正義。

1997年,王瑞豐被控和陳姓高中同學騎機車搶劫。王瑞豐當時是軍人,被軍法判刑5年,他上訴高雄高分院,最後法院以上訴不合程序駁回定讞,在國軍監獄服刑2年多,經聲請假釋才出獄。而陳男則因非軍人,由普通法院審理,雖依搶奪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訴後,法院認為陳男涉案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確定。王瑞豐為爭取清白奔走二十多年,後來由邱顯智律師協助申請釋憲,去年憲法法庭准予再審,今年3月21日高雄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王瑞豐獲判無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不斷重複的說:「我要怎麼去證明我沒有做的一件事?」這是如何沉重的一句話啊?它點出證據法則和無罪推論的重要性,並提醒我們持續關注冤案的發生。

而在王瑞豐平反案中有一關鍵人物,即憲法法庭的前大法官黃虹霞。黃虹霞大法官表示,她直覺認為要受理這個案件,「軍事法院和普通法院對同一案件的認定不同,人民能接受嗎?」甚至,當無罪宣判後,她還向王瑞豐道歉:「國家對不起你」。她說:「雖然案件不是我判的,但我也是制度的一環,我還是應該跟他說對不起。」

黃虹霞大法官的堅持與信念令人感動。但是,另一起類似的矛盾判決就沒這麼幸運了。源於1996政治整肅的太極門案,2007年刑事法院三審判決無罪無稅確定,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且被違法羈押的師徒,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相同一個案子,同一個事實,我們的政府竟然有好幾個不同的機關在認定,認定結果也不同,甚至行政法院可以不理刑事法院的判決,行政法院自己也有好幾個不同的判決。最後,對於癥結所在的六個年度綜所稅,爭點、事證均相同,1991、1993-1996年度課稅處分國稅局皆更正為零,唯獨1992年度要課稅,種種南轅北轍的認定,「人民能接受嗎?」這是一個民主國家應有的民主嗎?

正如黃虹霞大法官所言: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也可能犯錯,「如果我是法官,做了錯的判決,我會很希望有人補救,讓我不至於錯到底。」同樣地,政府也不是萬能的,政府犯錯了,難道不應該補救嗎?

照片來源:freepi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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