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教師控高雄福安國小校長霸凌   監察院提糾正案

  •  2024-05-31

照片來源:Microsoft Bing AI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高雄市福安國小一名具自閉症教師指控遭校長霸凌,甚至被解聘。經監察院委員王幼玲立案調查後提出糾正案,也針對「就業困境及職場衝突」,提醒主管「職業重建」、「職務再設計」的勞動部,也應與教育部及相關權責機關強化合作,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現。

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但高雄市美濃區福安國小於民國109年間提報一名具自閉症教師不適任,卻未替該師申請「職務再設計」等支持資源。監察院認為,未妥盡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因此予以糾正。

民國112年6月間有報導指出「高雄市患有自閉症(以下統一以『亞斯伯格症』描述案師情況)的某教師指控遭校長霸凌,甚至被解聘」等情;監委王幼玲對此立案調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糾正高雄市美濃區福安國小。

王幼玲表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國內法化,其明文規定,對於身心障礙者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政府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其工作權的實現;且依勞動部及教育部見解,身心障礙者擔任學校教師,適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可依法申請由勞工主管機關提供職業重建、職務再設計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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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表示,在H師案例中,即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曾於109年7月通函告知全市各級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教師克服工作障礙,學校及教師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福安國小卻忽視前開公文,未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辦理H師職務再設計服務。

王幼玲表示,身心障礙者考取並受聘到職後,於校園職場則被視為一般教師,未有「主動調整會阻礙其表現之環境因素」的相關配套措施,身心障礙教師沒有提出合理調整的申請,校方亦未針對其特質給予適當協助等情事,進而衝擊教師、學生權益及校務運作,恐形成社會與國家教育投資資源的損失;另外,也未完全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揭示「政府應採取適當步驟以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現」的規定與意旨。

監委指出,身心障礙態樣多元,第一類障礙者需求相對隱性,不管是已在任教的40餘名第一類身心障礙者,或是未來的師資,甚至是將來擬從事幼兒照顧工作的高職幼保科且具有身心障礙身分的學生等,皆有待教育部儘速建立機制以掌握渠等在校園職場中有無「合理調整的需求」;而主管「職業重建」、「職務再設計」的勞動部,也應與教育部及相關權責機關強化合作,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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