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失釀多起嚴重強制猥褻院生案  監院通過彈劾台東社會處長陳淑蘭

  •  2024-03-26

照片來源:Microsoft Bing AI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台東縣某兒少機構2020年發生性侵案,縣府社會處遭糾正後未改善,導致2年後又發生情節更嚴重的機構人員強制猥褻院生案,監察院今(26)日通過彈劾台東縣府社會處長陳淑蘭,陳主管的社會處也因未依法究責A機構不當管教人員,被監院提出糾正;同時,花蓮縣政府對安置於A機構個案置之不理,衛福部未善盡監督地方政府督導改善責任,也遭監院糾正。

彈劾文指出陳淑蘭有以下違失,包括未依規定審認A機構工作人員不適任期間,致生更為嚴重的強制猥褻事件;未強力監督機構改善、改善虛應故事;涉嫌違反保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監察院表示,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核定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的包庇情事,做出不符會議意旨的決議,讓不當對待兒少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服務,使台東縣府經監院糾正甲男事件後,A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112年3月間發生更為嚴重的機構工作人員強制猥褻院生事件,損及兒少權益甚鉅,違失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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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監委表示,陳淑蘭於接獲甲男事件通報案,理應依規定指定專業人員處理或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並於確認兒少無重大風險後才聯繫機構,提醒A機構避免再次施暴。但第一時刻,陳竟先通知A機構所屬基金會,涉嫌違反兒少權法第66條第2項保密規定,且未善盡「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監督管理」責任。

有監委也指出,台東縣長饒慶鈴的父親長期擔任機構所屬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關係人,陳淑蘭協助該基金會與縣府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補助限制規定。

對此,監院認定,陳淑蘭損及兒少權益非常嚴重,更有損機關聲譽,違失情節重大,因此一致通過彈劾,依監察法第6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後段規定,除了提彈劾案,全案也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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