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投票服飾不可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標誌及姓名號次

  •  2024-01-12

照片來源:中選會網站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2)日表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行為,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並提醒,「投票日當天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行為,所以投票進行時,請勿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類此有關者,若有檢舉時,仍依法處理」。

主委李進勇提出6點提醒:第一,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到指定投票所投票;第二,請不要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李進勇繼續指出:第三,圈選選舉票時,請使用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圈選工具在圈選欄內圈選,切勿使用印章圈選,否則會變成無效票;第四,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第五,不可以撕毀選舉票,違者處以新台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六,請勿攜出選舉票,違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也提醒,1月13日凌晨零點起,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為任何候選人助選,違反者將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還會加重處罰,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中選會說明,當天依法不可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是有其他干擾選務秩序的行為,當然也不能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以免被檢舉而觸法。依公職選罷法第56條(總統選罷法第50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總統選罷法第96條)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政黨或候選人有加重處罰規定。

中選會提到,另依公職選罷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總統選罷法第61條1項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的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選務機關仍要再次提醒民眾,選舉人進入投票所穿戴的服飾等等,仍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

照片來源:中選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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