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不滿分手想討回禮物,此種情況恐要不回!

  •  2023-03-25

黃靖芸/律師

有位男子表示自己跟女友交往多年,兩人還訂有婚約,然而女友卻在後來劈腿了,讓他非常生氣,不僅選擇果斷與女友分手,還提起告訴,認為自己曾經有贈與過女友生活費及黃金項鍊、戒指,而這些都是基於雙方有婚約所以才會送出去的,因此認為女友應該在兩人分手後,將這些財務全數歸還給自己,然而法院卻認為男子並無法舉證兩人曾有過婚約,因此最後判決他敗訴,女友不需要歸還那些收到的禮物。

那麼究竟男女朋友分手後能不能把以前交往時送過的東西要回來呢?

實際上這會分成幾種情況,假如你在交往時自己心甘情願送了禮物或是錢財給對方,例如像是在情人節送了花、項鍊給女友,在這種自願並且不是因為任何條件交換之下贈與的情況就會屬於單純的贈與,一旦贈與出去,就沒辦法在分手後跟對方要回來。

那如果是有條件的贈與,例如在贈與時與對方約定好,只要接受這個禮物,就得要完成某個條件才行,這種情況是最為常見的,也就是所謂附帶條件的贈與,像是老父親送給兒子一間房子,並表示要兒子扶養自己直到過世,假如兒子最後沒有依約完成,老父親就能跟兒子請求返還贈與房子。

而最後一種情況就是開頭案例中的男子提到的,雙方是基於婚約而做出的贈與,因民法有規定,若因訂定婚約而贈與的物品,在婚約解除或撤銷無效時,可以向對方要求返還,假如說男子送給女子的生活費、黃金戒指項鍊等物品是了雙方訂定婚約而贈送,在雙方婚約解除時,男方自然可以要求返還,當然,如果男子無法證明雙方有婚約,那麼這樣的贈與就會變成是單純的贈送禮物給女友,而非基於婚約的贈與,所以就算雙方最後分手或是沒有履行婚約,男子都不能夠向女方要求返還贈與物。

因此就算是在交往期間,在不同情況下所贈送的禮物都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一旦雙方感情生變撕破臉,最後可能會因為自己曾經只是單純的贈與禮物而無法再要求返還,這個部分無論是男生或女生都需要好好注意,才不會因此而吃虧。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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