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用愛與良心改變世界 響應第四屆聯合國國際良心日

  •  2023-04-08

李商/退休人員

4月5日為「國際良心日」,也是國定「清明節」,慎終追遠源源流長,這種孝悌、祭祀行為,影響著華人的思想觀念,同時對於維護社會基層的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什麼是良心呢?

日本憲法第76條,韓國憲法第98條,有規定法官要依良心來審判。我國雖沒有將良心入憲,但在大法官的釋字530號解釋有出現這樣的敍述,法官本為良知去行使法律獨立審判職權,在我們的法官法第13條規定: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依良心來審判,那什麼是良心呢?有人會把良心和良知當作是一樣,但有的學者認為是有區隔的,很多學者都把良心用倫理道德來解釋。在基督教的觀念認為世界上每個人都有罪的,沒有一個人可以去譴責任何一個有罪的人,所以認為法官的工作是一件非常危險的工作,因為他們在地球上工作最後也要接受天理審判也稱為末日的審判,所以在歐洲法官都持著戒慎恐懼的態度來審判。

法官在審判過程可不可以加上良心的原素,在歐洲已經討論了十世紀,這個問題源自於法官良心思想觀念與法律對立的時候,分兩派學說:

一派認為:依法律條文沒有加入良心的因素,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及證據來審判,免除法官在某種情形選邊站,只要依法就好。可以讓被告免於被法官恣意的判刑。

另外一派認為:用這樣的判決並沒有實現正義,所以應該適時的加入良心審判,尤其在一些複雜棘手的案件良心應該介入。

有的學者認為時空背景的變遷,何況很多國家把良心的觀念都入憲,我國大法官的解釋令都把良心提出來,很多學者主張參考基督教『愛』的精神。

法官如果加入基督教「愛」的精神,會有幾個優點:防止法官自己道德主張確信視為絕對的真理,會讓法官時時檢討自己的良心,而且會讓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多了公正同情心和警戒心,在現代公民社會中良心對司法的影響,如洪道子博士在今年司法節上說的:「法律是國家社會穩定的基石,法律的仲裁者及執行者更需要謹慎,將人權與良心放在法律條文之前,法律對人民而言,正義有沒有實現在於仲裁者及執行者的良心天平,所以良心可以說是司法的靈魂。

推倒柏林圍牆前最後一個被槍斃的故事:

在1989年一位名為克里斯·格夫洛伊的22歲東德青年,因試圖攀爬柏林圍牆逃到西德去,被東德士兵英格·亨里奇開槍擊斃;而柏林圍牆在1989年11月9日被推倒後,這位開槍擊斃克里斯的士兵英格·亨里奇被送上柏林法庭上受審。法庭最終判處衛兵英格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

士兵的律師辯護時表示:「這些士兵是執行命令的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誰在這個崗位上都得這麼做…」但法官西奧多·賽德爾在解釋判決時說:「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這個東西。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才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法官西奧多·賽德爾的這個判決就成為法界學界珍貴的教材和典範,他不僅提醒法律人也提醒我們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都有權利和能力將我們的良心抬高一厘米的選擇權利,在太極門假案中這些少數的法官沒有選擇自己的良心抬高一厘米,反而用機關槍掃射完全失去司法良心。一個好的法官養成應該從良心人權法治著手,呼籲解決太極門假案重拾人民對法官的尊重,和對國家的信任。

照片來源:freepik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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