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朝通過騰昌公司許可 桃園市府:依法查處、絕不寬貸

  •  2026-06-22

照片來源:Google Map實景截圖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及部分市議員關切騰昌公司申請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案,桃園市政府今(22)日澄清,該案是在前市長鄭文燦任內提出申請,並由當時審查小組決議「修正後通過」設立許可;市長張善政上任後,市府是依據已核發的有效許可,接續辦理後續營運登記審查。市府批評,外界指控純屬有心人士混淆法令、硬湊時序,對市府做出不當護航指控,市府絕不接受。

桃市府表示,外界將桃園市工業區審查規定修法與個案申設進行不當連結,事實上兩者完全無關。市府於113年修正「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原則上是針對過去法規漏洞或未詳盡處理事項進行合理化與補強,例如加油站不得鄰近幼兒園等規範,均屬加嚴措施,並非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

在時序上,桃園市府指出,本案早在張善政上任前,於111年4月21日即提出申請,並於同年11月25日,經各局處與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的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修正後通過」設立許可;張善政於111年12月25日上任後,相關單位均是依據該項已核發的有效許可,接續辦理後續營運登記審查,兩者時序根本不相符。

針對法源適用爭議,桃市府說明,騰昌公司是依內政部管理辦法及《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規定的「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提出申請,符合乙種工業區使用規定;至於議員及媒體所指涉有距離限制的「甲乙種工業區審查要點」,則是規範「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市府強調,本案既然適用工業發展設施,在法理與實務上,皆與該審查要點及113年修法內容無關,外界指控純屬法規混淆。

關於免除書面完工驗收部分,桃園市府表示,這是依中央法規明文辦理,市府也同步啟動專家聯審與實地現勘進行審查。針對外界質疑市府將停業10多年的土資場認定為既有合法設施並免除試運轉,市府指出,依據中央《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共同清理機構申請核發營運登記證時,應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文件,但法規明文規定「使用既有合法場設施者,免附」。

桃市府說明,該場地過去雖曾處於商業停業狀態,但其作為合法建築物與設施的歷史執照與法律地位並未消失,因此市府依法免除書面文件,完全是依法行政。市府強調,雖然依法免除特定書面,但在審查營運登記時,仍依法邀請各局處代表及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親自前往現場進行實地勘查與綜合評審,確保現場設施仍可正常運作,對環境與公共安全的實質審查均落實辦理。

針對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收受廢棄物對象是否受限於原股東爭議,桃市府環境保護局表示,行政院環保署於99年8月17日召開研商《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執行疑義會議,針對各主管機關對法規解釋不一致進行檢討,並決議後續受理與核發案件,不必引據94年間舊函釋,未對收受對象予以限制。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隨後於99年11月17日以環署廢字第0990103897號函明確表示,包含內政部《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尚無規範」限制收受對象僅限股東。因此,市府依法受理申請,並無違反中央規範。

桃市府強調,行政機關核給相關許可,必須在合乎法定要件下依法辦理;業者取得許可後,後續實際營運行為仍須完全符合核准計畫書與業務範圍。市府相關局處將啟動聯合監管機制,後續不論防塵、防污及環境管理,均須符合最嚴格污染防制規定。

桃市府表示,若業者實際營運內容超出原核准範圍,或具體項目經認定違法,市府絕對依法查處、要求停止營業或予以處分,絕不寬貸。至於騰昌負責人牽涉的司法案件,市府尊重司法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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