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轉型正義(二) 需執行轉型正義的歷史事件

  •  2026-02-26

【投書】轉型正義(二) 需執行轉型正義的歷史事件 3

瀛南雄/獨立政論與文史工作者

轉型正義的真正訴求是「以現代的法治或道德觀念來看待並修補在過去合法但不符合現代觀念的事件」。

也就是說,針對因為過去特殊歷史背景所發生合於過去法規,但不符合現代法治或道德觀念的事件,以真相的調查揭露、當責者的道歉、受損害者的修補、制度的改革,來達成族群之和解。

最終,把撕裂的社會修補成為「安定祥和」的社會。

一個最淺而易見且被討論最多,也是最被良及對待的例子就是,兩岸戰爭期間,因戒嚴而被以較寬標準論罪或以較重刑罰判刑的事件,從現代標準來看,並非適當。因此應在真相調查並公開後,給予適當的補償,並由應當承擔責任者出面道歉。這個例子已進行數十年、平反了5,200多件、確定補償了1,800多件,因新版「權利回復條例框架」之潛在符合補償案件約有14,000件,但迄今仍未見可能落幕期。

但,轉型正義,若僅限於處理威權時期的政治迫害,固然必要,卻未必充分。因此,發生在台灣地區應列入轉型正義的歷史事件恐怕不是只有這白色恐怖事件,至少還有4個大型歷史事件應列入且應速處理。

一、「三七五減租」下犧牲財產權的地主

三七五減租乃是戰後台灣土地改革第一步,在1949年實施,規定地主向佃農收取的地租不得超過收穫的37.5%(三七五的由來)。

受影響地主戶數約10萬戶左右,涉及土地約30~40萬公頃,受益佃農約30萬戶。以當時台灣約700–800萬的總人口數,影響層面可謂非常之大。

對於地主的財產權是否被「犧牲」,有正反兩邊論訴:

支持者認為:屬於必要的社會改革、促進土地均分與經濟發展、為台灣後來的經濟起飛奠基。

批評者認為:地主財產權被強制限制、補償金額偏低(以公債或實物補償)、與現代憲法財產權保障標準不同。

但,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23條:限制人民權利,須為公共利益且符合比例原則。

若用今天的憲法實務標準來看,若現今政府也執行三七五減租,將因「未有相當補償」、「不符合比例原則」、「有過度侵害財產權之虞」而顯然有「違憲」的可能。

這將完全符合轉型正義的標準。

但,未曾被認真討論過,政府也沒動作。

二、被日本政府強徵為日軍慰安婦的台灣女性

在熱心人士與部分政府官員努力幾十年後,台灣最後一位被日本政府強徵的慰安婦等不到日本政府的道歉,在2023年含恨離開這個世界。

台灣(包括澎湖)在1895年被清朝政府割讓給日本,雖然在戰後以不平等之條約而被廢除。但以通俗話來說,自己的孩子送給人50年,後又回歸原宗,這50年沒法回復吧。因此,只能討論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管教。

所以,若承認這50年由日本政府合法統治台灣,那二等日本國民的台灣人還是算日本人。所以,日本政府強徵台籍慰安婦事件就與徵調日本本土慰安婦類似,當時法律沒禁止。

但,退萬步而言,(一)慰安婦並非自願;(二)慰安婦不符現代標準,甚至於根本不會有法條可用。

因此,台籍慰安婦亦應屬轉型正義範疇。

三、光復初期因語文政策一夕失業的知識份子

日本統治台灣50年,在後階段的皇民政策下,為數不少的高級知識分子只識日文而對漢文陌生。這些高級知識分子皆為各行各業之精英,亦有多數醫師。但在二戰後的被佔領地恢復原母國語文浪潮下,因不諳漢文,一夕成為精通異種語言與專業技能的文件上文盲。甚至於無法繼續執業。

這件鮮被提及的歷史事件顯然也落入應執行轉型正義範疇。

四、遭到殖民武力屠殺的原住民先祖

馬關條約生效後,日本政府派軍隊接收(從台灣民主國的觀點來看,亦可說為「佔領」)台灣,過程腥風血雨。除了漢人抗日外,原住民同胞更是無法接受而持續抵抗,造成日軍掃蕩各部落,原住民同胞死亡達15,000人。更殘忍的把砍下的人頭鋪在地上拍照宣傳。其中,雖然霧社事發生時是尚未發展出戰爭罪完整定義,但以現代標準來看,則可因對非正規武裝的過度報復、對平民使用毒氣、集體懲罰,而在理論上幾乎可構成戰爭罪。

這也明顯的應由轉型正義來處理。

這些不幸事件,有人奔走、有人論述,但不見有恰當的官方動作,實令人婉惜。台灣身為亞洲民主燈塔,政府應以為榮為綱,將這些事件納入轉型正義處理範疇,一絲一毫的化解台灣人民心理的怨,讓台灣社會一步步走向安定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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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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