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撤銷鄧萬華解職處分 內政部:地方無另行解釋空間

  •  2025-11-15

花蓮縣府撤銷鄧萬華解職處分 內政部:地方無另行解釋空間 11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中國籍配偶鄧萬華2022年當選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因沒有放棄中國籍,今年被富里鄉公所解職。鄧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訴願,縣政府訴願委員會決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另為適法處分。對此,內政部表示,民選公職肩負國家忠誠義務,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民選公職者應於就職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一年內完成放棄及提出相關證明。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各級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規定明確、無從變通。

內政部指出,自得知該案訴願提出後,已多次聯繫富里鄉公所及縣府民政處了解訴願進度;訴願決定後亦再度向鄉公所洽取決定書,但未獲提供,且決定書迄今未公開。

由於無法確知縣府撤銷原處分的具體理由,內政部強調,《國籍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兩岸條例」主管機關為陸委會,兩機關已多次明確解釋,原中國籍村里長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放棄中國國籍證明者,公所即應依法解職,地方政府並無另行解釋空間。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有關原中國籍民選公職人員之解職,行政院已有訴願決定前例可循。基於「註銷戶籍」與「喪失國籍」為二事,原中國籍人士在未喪失其原國籍前,仍負有該國國民義務;若在仍保有中國國籍情況下擔任我國地方公職,將產生同時對兩國負有忠誠義務的衝突。為避免忠誠義務矛盾,解職處分依法有據,並具有必要性。

內政部重申,為落實法治國精神,並捍衛民選公職人員應有的國家忠誠原則,將再度行文富里鄉公所,要求依《國籍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解釋辦理相關解職程序。

照片來源: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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