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禮欣/退休人士
我們努力工作、誠實報稅,卻可能收到一張不明不白的稅單,然後政府還告訴你:我們不用寫理由,因為法律允許我們「不記明理由」。
這不是假設,而是真實發生的立法倒退。行政院前院長陳冲今年9月25日在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總論壇圓桌會議上,提出2016年12月9日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把納稅者權益保護入法,當時他已退出公職,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在第十一條條文卻加了幾個字「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條文通過的結果,等同於納稅的行政處分都不用說明理由,不寫理由完全合法。「行政機關耍了點心機」,「這是立法上的一個誤會」,此後行政機關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不用說明理由」,就直接對納稅人開罰或課稅。
法律之所以要求「行政處分要記明理由」,其精神在於「權力要有正當性」,這項但書就是形同告訴行政機關:你可以更懶惰,更不負責,更不需要對人民交代「為何你被裁罰?」「為何你欠稅?」「為何你的申請被駁回?」這不是一種政府「施捨」的回應,而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自立法成立後納稅人,就坐實成為被永久霸凌卻毫無招架、無能反抗的金主。
我們必須正視一個長年未解的矛盾:台灣稅捐制度潛藏著「納稅人是潛在逃稅犯」的思維。許多稅務裁罰,在程序上就預設納稅人必須舉證自清,而非由稅捐機關提出具體證據、明確理由來證明課稅或處分的正當性。
這種「倒果為因」的邏輯,讓納稅人面對不明不白的稅單或處分時,往往只能忍氣吞聲、不敢抗辯,更別說提起訴訟。為建構更專業、更有效率並符合國際趨勢的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司法院2022年6月成立「稅務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並於2024年9月通過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目的希望解決稅務紛爭,並滿足實務審理需求。
2025年1月2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立委對於關鍵條文無共識,尤其這項專法重點之一破除「萬年稅單」,採取原處分主義,將課稅處分作為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並規範核課期間的時效不完成事由,但問題在於「稅務審查官」的獨立性,現行草案多借調稅捐稽徵機關人員擔任審查官,可能引發利益衝突,若不落實邀請稅法專家、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參與,以強化獨立性和客觀性,那麼即使部分人能走上行政救濟之路,整體上只是「萬年稅單」的斑斑血淚輪轉,除了曠日廢時、曠費金錢與精神,對小市民只是二次傷害的屠戮身心靈罷了。
《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的本意,就是要扭轉這樣的劣勢關係,讓稅制不再只是單方面的行政命令,而是一場有理可據、有據可查的公共互動。但若連「寫清楚為什麼處分」這麼基本的義務都可以不用履行,「稅務審查官」的獨立性又令人質疑,那這部法律存在的意義也將蕩然無存。身為納稅人,我們不是要求稅捐機關不執法,也不是否定依法課稅的必要,而是要求「以理服人」,不是「以權壓人」。稅法之所以被稱為「國內法之王」,是因其強制力與滲透力最廣,但越強大的法律工具,就越需要謹慎使用。
根據OECD發布的《納稅人權利與責任守則》(Taxpayer’s Charter),現代稅制發展的基本共識包含:
1. 納稅人有權了解其應盡義務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2. 納稅人有權要求行政透明與程序正當
3. 稅捐機關應有說明與舉證之責
在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對於執法者及行政處分的說明義務都有嚴格規範,即使是最小額的稅務處分,也需附上詳細說明,保障人民知情權與救濟權。反觀台灣,若因立法「方便化」而讓處分得以合法不附理由,將使我們在稅制人權上嚴重倒退。
法務部已籌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小組,國際審查預訂於明(2026)年舉行,將邀請國際專家來臺審查,持續透過國際對話機制檢視與精進人權保障工作。我們誠懇呼籲立法院:立法修錯了,就該勇敢修正,應立即檢討第十一條但書的增列內容,恢復原本《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重申「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的原則,不得輕易適用例外。也呼籲行政機關:即使法律給予彈性,也應選擇「對人民最有利的行使方式」。以法律作盾牌、以不記理由為習慣,只會讓人民對制度失望、對政府失信。
納稅人的良心,應得到政府的良知回應;納稅人的信任,應得到制度的正義守護。我們呼籲民間團體、學者、公民社會共同監督,要求立院修正這一條過於寬鬆的例外條文。納稅不是原罪,納稅人也有尊嚴。讓我們一起推動一場從良心出發的稅制改革,真正回應民主社會對「公平、正義、透明」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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