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蔣萬安「作繭自縛、缺乏擔當」

  •  2025-10-08

【觀點】蔣萬安「作繭自縛、缺乏擔當」 7

蘇煥智/台灣維新創辦人

台北市政府由於迄今不同意新光集團將地上權投資開發轉讓給黃仁勳的輝達科技公司,所以建議輝達到T12區塊來投資。蔣萬安開錯了藥方,所以北市府七日召開的協調會議沒有結果。

輝達公司已很明確其所要求的投資面積不得小於3公頃(3萬平方米)。而台北市政府建議輝達公司改去設廠的T12卻祇有6500平方米,完全不符需求。台北市政府真的是「作繭自縛」又「開錯藥方」!

台北市政府跟新光集團的「地上權投資開發」契約,有禁止轉讓條款;其實這在「地上權投資開發」的模式上,通案上一般的確都有此一約定。

不過,「禁止轉讓地上權投資」的約定,如果在一般民事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如果後來地主同意地上權投資可以轉讓,並非不可以。

如果涉及土地是公有土地,則同時具有民事契約及公法契約所雙重屬性。但此一約定的本質在於保護地主(在此即政府)的利益,而「約束地上權投資開發商」,並非在「約束土地所有權人(即政府)」所以地主及政府如果有更佳的利益選擇,是可以同意新的投資案的。

但因為政府具有追求公共利益、保護公共利益的職責,因此在作此決策時,需考慮如下因素:

1、是否與原招標案的政府政策目標相符?

例如原政策目標是爲了吸引高科技產業,而不是吸引重化工業或傳統產業或賭場、八大行業。

2、如果政策目標相同,則新、舊投資案的公共利益作比較,如果新投資案有更大、更多的公共利益,則政府同意才是真正的為人民、社會、國家謀求更高的利益,所以政府可以同意也應該同意。

3、但如果新投資案的公共利益比原投資案所帶來的公共利益比較少,則政府應該可以禁止地上權投資轉讓。

總之,並不是「原契約有禁止轉讓」的約定,政府就當然不得同意地上權投資開發案的轉讓;同意也不等於就構成違法圖利。台北市政府如果採取保守的法律解釋,那就是「作繭自縛」。關鍵在於新投資案的公共利益是否大於原投資案的行政裁量權?真正問題是市長及政務官要有擔當,勇於承擔此一行政裁量的政治及法律責任。不能把風險全推到事務官等文官身上。

蔣萬安,豈能是一個「作繭自縛、缺乏擔當」的市長?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蔣萬安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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