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為蒐證偷開配偶手機 這樣竟然也犯法?

  •  2025-07-10

【黃靖芸專欄】為蒐證偷開配偶手機 這樣竟然也犯法? 3

黃靖芸/律師

在處理外遇糾紛時,許多人最擔心的就是,萬一我蒐證失敗,還反過來被告妨害秘密怎麼辦?而這樣的案例其實並不少見,有一名人妻懷疑丈夫外遇,趁丈夫不注意時,偷偷解開手機密碼,偷看對話內容,還把丈夫與一名異性間的聊天紀錄用手機翻拍下來,打算作為證據向法院提告求償。沒想到,這個舉動卻讓她吃上官司,因為她的丈夫認為她侵害了自己的隱私權,反過來對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而最後法院也認定她的行為已經違法,判處拘役。雖然經上訴後,法院考量她是為了保障自己的配偶權,最後給予兩年緩刑,但仍然讓人捏一把冷汗。

根據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以錄音、錄影、照相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記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意思就是,只要沒有正當理由,去偷看、偷錄、偷拍別人私下的談話或行為,都可能觸法。而外遇蒐證最常踩到紅線的地方,就是「無故」兩個字。

一般來說,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若能證明權利已經受到侵害,就有理由使用必要的手段蒐集證據。然而,「手段」也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太超過。假如你已經確定對方外遇,且為了訴訟需要,只翻拍必要對話紀錄,多數法院會認為行為具備正當理由,通常不會認定是妨害秘密罪。但如果你今天只是憑空懷疑、臆測,就去偷解鎖、偷翻拍,目的不是基於明確侵權事實,而只是「想知道」或「好奇對方有沒有做虧心事」,法院通常會認為這樣的手段與目的失衡,等於是逾越了蒐證的界線。這也是為什麼上述案例中的人妻,會被認定有妨害秘密的原因。

而除了是否會觸法外,很多人也會好奇說如果今天換自己遇到這樣的情況,也是用類似方式蒐集到的證據,會不會在法庭上被排除、不被認定?依據目前多數民事判決實務,只要是為了保障配偶權而提出的蒐證,法院通常對這類證據還是有一定的採信度,因為外遇一方的不忠才是問題的根源,讓配偶被迫只能用有限方式自保。所以就算翻拍行為本身可能涉及妨害秘密,這些證物在民事求償案件中基本上還是會被採用的,法院會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保障隱私之間,做一個平衡,因此不用過度擔心說若蒐集證據的方式可能比較有侵犯到隱私的部分就會造成證據無法使用,害自己無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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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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