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制度成「一人武林」?大同鄭文逸案引法界推動修法救濟冤案

  •  2025-05-14

非常上訴制度成「一人武林」?大同鄭文逸案引法界推動修法救濟冤案 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綜合報導

大同公司大股東鄭文逸因爭取公司經營權涉炒股案,遭判刑13年6月,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鄭文逸律師團由前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及前法官錢建榮領軍,先後啟動兩大法律途徑,除向檢察總長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外,亦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力圖翻案。

律師團指出,《刑事訴訟法》新增第211條之1條文,已於113年5月15日正式施行,明訂法官得於必要時傳喚專家證人出庭陳述。然原審高等法院未傳喚曾提供法律意見之學者,顯與新法精神不符,構成再審事由。

根據律師團說明,鄭文逸於二審期間獲得政大法學教授劉連煜、東吳大學法學院長莊永丞與東吳大學教授蕭宏宜三位專家出具法律鑑定意見,認為鄭文逸為取得董事席次購買大量股票,致使股價上升,屬市場自然反應,不構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院曾於其他案件中傳喚劉連煜教授出庭擔任法學專家,鄭案卻未依被告聲請召開專家說明,律師團認為此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全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時,雖新法已生效,最高法院仍認定原審十四項瑕疵屬「無害瑕疵」,不予發回更審,並於112年7月駁回上訴,維持有罪判決。

錢建榮表示,律師團認為判決有違法情形,遂請求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提起非常上訴。但該條文規定具裁量性,並未強制總長「應」提起。由於現行法制賦予檢察總長高度自由裁量,律師團呼籲修法,提升非常上訴制度之客觀性與可行性。

針對非常上訴制度改革,立委許智傑等人已提出修法草案,但目前國會「朝小野大」局面,使修法進程受阻。錢建榮指出,台灣過去亦有多起因個案而修法之例,如「王迎先條款」,盼各界支持針對本案檢討非常上訴制度。

依據劉連煜教授鑑定意見,鄭文逸係為取得經營權,長期持有大同公司股票,未於高價時獲利出場,亦未進行不法炒作,具經濟合理性。鄭文逸入主大同後,積極推動改革,帶領公司脫離長期虧損困境,去年公司淨利高達144億元,創下歷史新高,並首度配發現金股息2.95元。

律師團並指出,劉連煜教授等專家的鑑定意見,具備新事證要件,已依《刑事訴訟法》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盼藉由新法制度重新檢視本案,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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