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7條92年未動 范雲籲修法保障離婚婦女經濟自主

  •  2025-05-08

《民法》第1057條92年未動 范雲籲修法保障離婚婦女經濟自主 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母親節前夕,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立委范雲今(8)日與婦女新知基金會、晚晴婦女協會共同舉行「支持弱勢母親經濟自主,離婚法制大改革」記者會,呼籲修正《民法》第1057條刪除「生活陷於困難」作為贍養費請求門檻,以保障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的權益。

范雲表示,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僅限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該法條自1932年制定至今已92年未修正,早已不符當前社會現實。她提出3大修法理由,指出現行門檻過高、對女性不公平,也與國際人權標準不符。

范雲說,現行「生活陷於困難」門檻極高,實務上幾乎無法申請,根據學者研究,2009年至2018年間,全台僅有21件成功聲請贍養費的案例,多數案件因未達「生活陷於困難」標準被駁回。婦女新知訪談近百名律師,其中近9成坦言「通常不會、絕大多數時間不會建議當事人提出聲請,因為幾乎無法達成該要件」。

范雲指出,有女性在婚姻中遭遇家暴,被迫面臨離婚訴訟,當時年邁且罹患慢性病,月薪僅基本工資,但法院仍認定她未「生活陷於困難」,判決駁回贍養費請求。她強調,這樣的高門檻,形同使法條失去保障功能。

范雲指出,隨著女性勞動參與率提高,許多女性因婚姻、育兒而中斷職涯,面臨「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更難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嚴苛條件。根據勞動部2023年統計,台灣25至29歲女性勞動參與率高達九成,但調查顯示,有21%女性曾因婚姻離職、23%因懷孕生育離職。

范雲再舉實例,有位女性婚前具備醫師執照,但婚後因專心照顧孩子,長期未執業、無法補修學分。離婚後,因經濟壓力被迫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終仍因法院認定「生活未陷困難」而無法獲得贍養費。她認為,這類因婚姻影響職涯的女性,理應在離婚時獲得補償,這才是贍養費應該保障的重點。

范雲指出,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2022年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台灣政府刪除「生活陷於困難」作為請求贍養費的前提。CEDAW專家強調,贍養費的設計應反映一方在家庭中付出的犧牲,考量其因婚姻造成的就業能力減損,而非僅以經濟困境作為唯一標準。

范雲表示,基於以上理由,她與婦女新知、晚晴協會共同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刪除現行「生活陷於困難」的條件,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作為申請依據,讓「生活陷於困難」成為法官裁量參考因素,而非唯一門檻。

「這才是真正的離婚法制改革,才能真正支持離婚後經濟弱勢的女性。」范雲強調,期盼朝野立委支持修法,讓台灣的離婚制度更公平、更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照片來源:范雲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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