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台灣官僚思維為什麼不敢跳脫原來的巢臼

  •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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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雷/退休人員

「立新法」確實是為了應對原有法律的不足,以及滿足現代社會需求和國際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很多舊有的法律無法再適應新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通過立新法來解決新出現的問題,並且為未來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框架。

如:我國稅務救濟制度長年飽受批評,行政法院過度偏袒稅捐機關,人民勝訴率始終偏低,即使2017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上路後,這個困境仍然未見改善。所以再「立新法」來解套。其實有很多專家學者包括退休的法官,他們深深有感立再多的法如果執行者的思想偏執恐怕「立新法」都是疊床架屋效果不彰,無法真正有效解決稅災冤案、解除人民的苦難,依然是淪為這些懂法的官員知法玩法、知法犯法的工具與手段。

筆者就以「萬年稅單」來談,依現行《納保法》,《行政訴訟法》底下仍然是可以排除。以前行政實務會有萬年稅單是因為我們都撤到復查的決定,沒有把課訴處分的原處分撤銷,那因此,如果要破除萬年稅單,以現行的《納保法》,行政法院如果真的能貫徹執行,就不用另設一個《稅務行政案件的審理法》(以下稱《審理法》)來做他的法理依據,所以破除萬年稅單,以目前的法條就可以做到,不須要《審理法》才能夠做。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曾經多次在法稅論壇評論:針對稅務機關這個訴訟標的這個『既判力』提出看法,如果徵納雙方假設因為足以影響稅額的事由,沒有在事實審,終結辯論前提出,或者沒有辦法去改變那個課稅處分,此時納稅義務人不得請求退稅或者提起再審,這個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三項》的修正(以下稱《第28條》),將來這些是不利納稅者,於可能判決錯誤或者是基於錯誤的事實,而經過判決確定有確定力。那這個確定力可能不見得是應該值得尊重的。筆者想司法是正義最後的一道防線,如果法官判決錯誤人民也要含冤吞下去嗎?那誰來保護人民?

97年因為陳長文之妻溢繳稅款15年,後來上訴結果只賠5年,陳長文敗訴後,財政部主動退稅是值得鼓勵的。後來經過時任立委盧秀燕質詢而修法(98.1.12)《第28條》,因稽徵單位錯誤者退稅沒有期限俗稱「陳長文條款」。110.11.30重修《第28條》之內容,對納稅人是不利的,為何神速通過並於110.12.17公布,對《第28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這根本是賦稅人權的開倒車,把原來貼近民心的法律應是修成惡法,在修法前聲請退稅如果是政府機關犯錯則沒有時間限制,《第28條第3項》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此惡法難免給人民認為是政府在搶錢,修法是為官員犯錯做擋箭牌?

《納保法》迄今仍未為納稅人提供好的納保官,如今《審理法》的審理官再重蹈覆轍,納保官、審理官依目前而言都來自於稅務體系,引發外界對其公正性的質疑,立再多的新法也是無濟於事,值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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