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165-2修正草案公聽會  學者籲修法正名解決TDR亂象

  •  2023-05-11

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日舉辦公聽會討論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修正草案,立委余天認為國內從87年發行的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納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金管會持反對修法主張,宣稱早在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但實際上負責900號公告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卻否定金管會說法。

郭土木去年底在台灣高等法院作證指出,900號函是當時在證管會二組工作時負責,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為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買賣,為保障國人,才公告表示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出席公聽會的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明偉認為,900號公告原在解決在台灣境內販售外國公司實體股票的法制缺漏困境,主張該公告包含TDR存在目的外類推適用疑義外,實際還涉及TDR是否經正式程序核定之疑義;該公告內容僅具體提及授權法源,文義未包含TDR。

張明偉表示,TDR正確的法律適用是101年1月5日修法之後,至於之前所犯案者,應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游進發也認為,法律人應該依法裁判、依法行政,若有人在101年前因炒作TDR,可用民法的損害賠償來妥善解決,而非用刑法論罪,不該硬扯根本未核定的900號有核定,相關法律的適用要三思。

游進發以時間序說明,TDR直到87年才出現,所以76年的900號公告不可能含括11年後才出現的金融商品,76年的900號公告並沒有要核定TDR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律師李永然也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不夠讓行為人誤入於罪。

學者還指出,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前後任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可見主管機關未予核定,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交法第165條之2方式加以規範。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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