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亂象!花蓮縣府公告「沙灘車自治條例」 未持照營業最高罰10萬可按次

  •  2026-03-26

終結亂象!花蓮縣府公告「沙灘車自治條例」 未持照營業最高罰10萬可按次 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黃泰宇/花蓮報導

花蓮沙灘車活動近年快速興起,成為旅客體驗山海之美的觀光路徑,花蓮縣政府今(26)日表示,隨之而來的環境、土地使用及安全等,成為不可忽視的議題。縣府為落實行政院「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之原則,健全管理制度,花蓮縣政府已正式公告《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進入行政預告期30日。花蓮縣府期盼協助觀光產業邁向「法制化、專業化、永續化」的新時代。

花蓮縣府說明,自監察院111年針對全台沙灘車營運亂象啟動調查,112年提出糾正,要求行政院統籌建立制度。112年至114年行政院及花蓮縣與各縣市政府多次展開會議。縣府參考《屏東縣政府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案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擬定《花蓮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今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行政預告程序,發布上網。

「管理的目的並非打壓產業,而是為了保障守法業者、汰除劣質經營者,進而提升花蓮整體的觀光形象與產值。」花蓮縣府直言,為了確保法規具備實質約束力,草案設定了明確且嚴格的處罰機制。再者,針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者,本府將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止營業且得按次處罰。並對於規避、妨礙稽查或違反安全規範的業者,同樣設有最高10萬元的罰鍰額度,情節嚴重者將面臨撤銷許可的處分。

花蓮縣府指出,本自治條例草案共計16條,核心首重「源頭管理」與「場域許可」。本草案重點,業者必須向本府提出完整的營運計畫書並取得經營許可後始得營業。營運計畫書內容須詳列活動場域、安全管理措施、緊急救護標準作業程序(SOP)及環境維護計畫。將有效篩選具專業能力的經營者,透過行政契約的約束力,要求業者共同負擔起維護公共資源與遊客安全的首要責任。

在提升安全規格方面,花蓮縣府強調,該自治條例草案制定了極為嚴謹的執行標準,考量沙灘車操作具備一定挑戰性,條例明確規定駕駛者必須持有有效的重型機車或汽車駕駛執照。此外,為了避免遊客單獨行動衍生危險,活動必須採取編組進行,每一組上限為10人或5輛車,且必須由領有許可證的業者派專人全程帶隊。

花蓮縣府提及,縣府對酒後駕駛採取「零容忍」態度,要求業者、遊客在活動前必須實施酒精測試並作成紀錄。同時,條例也強制要求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一人傷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 萬元,旨在為遊客建立起最堅實的風險防護網。

「生態環境的保育是花蓮觀光賴以生存的命脈,本條例特別納入了與生態共融的管理機制。」花蓮縣府補充,該條例針對環保團體關注的海岸林保護與保育類鳥類棲地問題,條例明確要求業者於活動期間,如發現小燕鷗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蹤跡,應立即通報並採取避讓措施。

此外,針對土地權限與地類限制的困境,花蓮縣府也說,公告自治條例公告同時,持續推動「專區試辦」計畫。並持續與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等單位協商,辦理土地撥用與用途調整,並透過專案容許的方式,引導業者回歸至合法、受管制的場域營運。這不僅能大幅減少對周邊社區安寧與農路交通的干擾,更能透過專區的管理,集中處理揚塵與噪音問題,建立起一套可複製、可推廣的永續經營模式。

照片來源:花蓮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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