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淑慧質疑「新新壽」契約效力 台北法務局:市府有權依法終止契約

  •  2025-10-09

游淑慧質疑「新新壽」契約效力 台北法務局:市府有權依法終止契約 7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游淑慧在臉書指出,北士科T17、T18街廓的地上權契約由「原新光人壽」簽訂,如今公司經與台新人壽合併為「新新壽」後,契約是否仍具效力、能否直接移轉成為輝達(Nvidia)總部用地,質疑北市府「應搞清楚法律基礎、要有備案才能談」;對此,台北市政府法務局今(9)日正式回應指出,依契約條款,新光人壽若在未經市府書面同意下合併而消滅,市府有權依「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依法終止契約。

法務局說明,台北市府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簽訂「台北市北投區軟橋段93地號(T18街廓)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契約第4.2.1條明確規定:「乙方如有本契約第4.4.1條約定情形,或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與他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時,其繼受人應於受讓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申請換約,並應會同甲方向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移轉或變更登記。」

同契約第9.1.2.11條亦約定:「乙方經依相關法令聲請重整、解散或合併而消滅者,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之重整或合併者,不在此限。」法務局補充,北士科T17(軟橋段88地號)街廓的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也有相同規定。

法務局強調,依據上述條文,新光人壽若確定為合併後「消滅法人」,且未依契約第4.2.1條規定事前取得市府書面同意與他法人合併,則自新光人壽合併消滅之日起,北市府可依契約第9.1.2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之規定,依法終止契約。

法務局並指出,相關程序仍須依現行法令及契約條文審慎確認,後續如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認定新光人壽為「消滅法人」,市府將依法行使契約權利,確保市有資產與公權力不受損害。

照片來源:台北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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