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成長課應屬類宗教信仰 國家應予尊重

  •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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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胡照鑫/台北報導

近年來,心靈成長課程在社會中嶄露頭角,然而,它與心理治療之間的界線卻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社會議題。由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系主辦「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的界限探討學術座談會」15日舉行。開南大學法律學院暨法律系助理教授張祐齊特別從「類宗教」觀點來論心靈成長課程在民事法上適用性以及心理師核心業務的判定,藉此探討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治療的界限。

張祐齊指出,長期以來心靈成長課程因其神秘感、儀式感和專業感在社會上引起兩極化的觀感。一方面有人認為這些課程對自我成長、潛能開發、家庭親子關係甚至企業經營都有顯著幫助;另一方面有人認為這類課程打著心靈成長的名號實則屬於心理諮商治療,應受到嚴格監管。這種爭議性主要源自於對這類課程的定性和規範不周全,因此有必要對心靈成長課程的法律疑義進行深入探討。

張祐齊表示,與心理治療相比,心靈成長課程通常不涉及心理疾病的判定、諮商與治療。以網路上開設心靈成長課程聞名的圓桌教育基金會、實踐家教育集團、心動力教育、卡內基訓練等為例,從宇宙觀、人生觀、企業如何經營、親子關係等,從佛教、基督教、道教等教義都有所參酌。因此,張祐齊從宗教的定義著手,指出宗教是個人內心對人與宇宙關係、人類生命由來及去處的精神思維。心靈成長課程這種「類宗教」的模式也屬於憲法信仰保障的一環,國家應採取中立、寬容的原則,尊重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於類宗教的管理應遵循中立、寬容的原則,不得侵犯信仰自由。

張祐齊進一步探討了心理師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的區分,以及心靈成長課程是否屬於心理師的業務。他指出,心理師的核心業務包括心理衡鑑、心理諮商和心理治療,專注於判定、諮商和治療心理疾病的人。非核心業務則包括心理課程的教學或分享,針對「健康」、「無心理疾病」的人進行心理學的理論教學。儘管心靈成長課程可能運用心理學的理論,但整體內容更偏向一般性的生活教育,強調個人成長、生命價值觀的建構,與心理治療的目的及方式有所不同,故心靈成長課程很難認為屬心理師的核心業務,在法律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分,避免將其與心理治療混淆。

張祐齊指出,當今心靈成長課程存在著包括污名化嚴重和法規適用不明的困境。過往心靈成長課程都處於「無法可管」但又好像某些法律又能適用的狀態,導致政府不想管時候就說無法可管,想要管的時候民法、消保法、刑 法、心理師法都能構成,因此呼籲在管理上應尋求社會共識針對心靈成長課程為專法規範,以保障消費者及業者權益,建立明確的界線,避免違法情事發生。同時應加強宣導,使社會大眾更加理解心靈成長課程,以促進其正面效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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