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擘、大富媒體遭公平會罰1億 學者直言雙刃附款成產業絆腳石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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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台北報導

探討通訊傳播事業結合管制處分與其附款的行政法律關係,針對今年一月間公平會裁處大富媒體及凱擘共一億元的天價罰鍰案,今(26)日在世新大學「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中引發多位學者討論,認為本案罰款有違比例原則,處罰對象違誤,並形成雙刃雙重管制情形,建議公平會等主管機關應順應數位匯流發展,適時檢討處分案的附負擔並訂定期限,才能因應市場狀況,切實促進產業競爭與發展。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黃仁俊指出,現行公平會及NCC核可媒體併購案時,形成雙頭管制、雙重處分的「雙刃附款」管制情形,以大富及凱擘案為例,可能涉及裁處權時效的認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為5年,處分書中所載凱擘涉及頻道聯賣及共同經營行為是100年至107年,非在113年回溯五年,即108年起算的權限範圍內。

依行政罰法規定處罰限於故意或過失,黃仁俊認為,大富為凱擘的投資股東,並非經營者,屬經營與所有分離之公司治理,公平會處罰大富有違無責任無處罰原則,陷入行為責任及狀態責任之混亂。另外,兩公司各遭罰鍰5000萬元天價,有違大法官釋字641號、716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應依情節輕重使責罰相當。

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現任台北商業大學兼任副教授李禮仲指出,此案有程序爭議與實質爭議,公平會對結合案是以鼓勵為主,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公平法13條結合案檢視標準是整體經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但本案僅以形式上違反結合負擔即加以處罰,有違規範之目的。

李禮仲表示,有線電視已不再是大富案結合時的生態,附負擔應有一定期限,應不超過五年,行政程序法128條有類似規定,應定期檢視附負擔,或訂定落日條款,建議公平會因應時空環境變化有所檢討,行政規範不應成為產業的絆腳石。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依仁表示,大富案至今十多年來,市場因應數位匯流發展已有很大轉變,競爭替代服務多元,附負擔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重新檢討,參考德國例子,已提高申請結合案的門檻,公平會專注在大型結合案,小型結合案放寬管制。

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教授何吉森持同樣意見,認為主管機關附負擔規管過多,附加不必要的條件,反而限制產業發展,更限制整合後的綜效,導致產出內容動力欠缺誘因,失去市場供需原則,箝制產業發展。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辛志中則表示,公平會近來趨勢已朝向減少附款,像台台併、遠傳亞太結合等案附款都有減少。因應市場事實變更,業者可依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申請處分廢止或變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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