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來開匯/董保城籲大法官「我心如秤」 缺乏民意基礎更應超然獨立守護憲政

  •  2025-07-15

中午來開匯/董保城籲大法官「我心如秤」 缺乏民意基礎更應超然獨立守護憲政 1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針對近期社會關注的憲政爭議與大法官角色問題,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董保城今(15)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說,大法官雖為憲法的守護者,具有審查立法、行政作為是否違憲的權力,但在制度正當性上,大法官欠缺民意基礎,因此更應保持「超然獨立、我心如秤」的態度,方能贏得人民信賴。

董保城指出,大法官雖有憲法賦予的審查權,確實可以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或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契約進行違憲審查。但他也直言,大法官並非經由人民選舉產生,與立法、行政兩權相較,缺乏直接民意授權,其審查正當性與說服力必須建立在程序正義與司法獨立之上。

「司法若不獨立,民主就是個屁。」董保城語氣嚴厲表示,台灣若讓司法權淪為形式,民主制度本身也將失去價值。他強調,正因大法官擁有否定多數民意、判定法律違憲的權力,更應以中立、謙抑的態度行使職權。

談及立法院職權與司法審查的界線,董保城以自身曾受邀擔任國會鑑定人為例指出,立法院具有民意正當性,司法機關在審查立法作為時,應尊重國會的自律與自制權,僅在出現「重大明顯瑕疵」的情況下,才應介入審查。

何謂「重大明顯瑕疵」?董保城說明,例如法案草率通過、程序混亂、人數不足、討論時間不足等,若屬上述情形,才有違憲疑慮;若程序完備,即使法律內容具爭議,也應視為合憲。他並舉近期爭議法案如「憲訴條文」、普發現金案等為例,若未具重大程序瑕疵,即不構成違憲事由。

董保城強調,民主社會中的大法官制度設計,需在權力監督與民意尊重之間取得平衡,大法官在行使違憲審查職責時,應以司法獨立為本、程序正義為準繩,避免與多數民意過度對立,才能真正發揮憲政秩序守護者的角色。

針對憲法訴訟制度與大法官角色定位,董保城表示,大法官在行使憲法審查權時應謹慎自持,避免陷入過度干預政治決策的風險。他強調,若法律並未出現「重大明顯瑕疵」,就應推定為合憲,以尊重民意機關的自律與正當性。

董保城指出,德國憲法法院即採「合憲推論」的原則,因為法律多由民選代表所制定,自應推定為合憲。他強調,司法機關應在憲政體制中扮演「謙抑」角色,尤其當國會行使立法權時,大法官不宜輕易介入,「應由人民用選票檢驗藍白立委,而非交由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裁決。」

董保城指出,所謂「重大明顯瑕疵」應具備明確標準,例如程序倉促、討論不足、表決違反規定等情形,但若需透過調查小組事後審查才能辨識問題,則恐已不屬「重大明顯」。因此,他建議大法官對於此類涉及政治爭議的法律案,應尊重立法院的自律與自治原則。

談及大法官制度改革,董保城提出,大法官產生應採多元來源,例如參照韓國模式,由總統、立法院、司法院各提名一定人數,以強化監督與制衡機制。他認為,當前制度過於集中,易造成政治干預與信任危機。

董保城並以自身曾任考選部長的經驗指出,制度設計若能納入不同來源與背景,將有助於建立內部尊重與多元合作的文化。他批評現今大法官對特定政治議題介入過深,甚至有如「立法院的保全」,形同干預預算審查與政策實施。

董保城強調,設置憲法法院或大法官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司法應秉持「司法積極主義」原則,在保障少數人權時可積極作為,但對涉及政治對抗的議題則應節制介入,「不要把自己做小,更不能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

董保城呼籲大法官正視自身定位,離職時所留下的,應是人民的信賴與對司法的尊重,而非爭議與干預痕跡。他語重心長表示:「當你交出辦公室鑰匙的那天,留下的是什麼?是一種司法的風骨與人民的信賴,這才是憲政體制的真正價值所在。」

針對當前立法院三讀制度及近期國內罷免風潮,董保城表示,憲政制度應維護法治與民主穩定,罷免固然是人民的基本權,但不應遭濫用為政治對抗工具,破壞代議政治的長期信任與制度運作。

董保城指出,立法院三讀制度本身並無問題,但目前部分立委為反對而反對,甚至干擾會議進行、杯葛審查程序,導致正常的質詢與政策推動無法進行。他以過去擔任部長的經驗指出,部分立委刻意製造程序混亂,會後卻反控政府違反行政程序,這種做法不僅背離問政初衷,也損害民主運作。

在回應近期國內罷免潮議題時,董保城強調,憲法雖保障選舉與罷免權利,但任何基本權的行使都必須在法律規範下進行,不可無限上綱。他引用德國《基本法》第39條指出,民主制度講求「任期保障原則」,即代表民意者應有穩定任期,以利政策推展與責任政治發展。

董保城認為,台灣罷免制度缺乏任期保障,反而造成民主的波動與仇恨動員,對社會並無長遠助益。

董保城也提醒,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92條,罷免通過後3個月內應補選,但若被罷免者提起「罷免無效之訴」,則無法進行補選。他擔憂,若出現多起罷免並提訴訟的情形,勢將使立院人力出現空窗、政策推動受阻。

此外,針對此次罷免地點與選舉不同、通知作業繁瑣等問題,董保城表示,從正當行政程序角度出發,選務機關有責任清楚公告、加強宣導,避免影響人民行使權利。他並提及,現行制度規定被罷免者4年內不得參選相同公職,為相當嚴厲的懲處,若罷免背後只是政治報復或仇恨動員,恐將對民主制度造成長遠傷害。

最後,董保城質疑:「許多去年尚未滿20歲、未曾參與投票者,如今卻可以參與罷免,這樣是否具備正當性?」他認為,罷免制度應重新檢討,不能讓憲政機制成為政治操作工具,反令代議制度與民主精神受到侵蝕。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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