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停支津貼損消防員俸給權 監察院要中市府改進

  •  2024-01-19

照片來源:消防署臉書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有關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於104年至109年間,不當向消防人員追繳或停支主管加給及危險加成等津貼,損及消防人員法定俸給權利,促請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檢討改進。另要求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積極通盤檢視消防人員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成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函釋,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或對公務人員權利增加法律所無限制。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13年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葉大華、浦忠成所提調查報告,中市消防局自104年至109年間停支主管加給、108年至109年間停支危險加成,是自行透過會議及內簽,限縮解釋行政院及內政部相關函釋,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以及「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附則7:危險加成得按原支等級支給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等相關法令,損及消防人員法定俸給權利,核有違失。另要求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應積極通盤檢視,歷年來有關消防人員的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成的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函釋,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及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或對公務人員的權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以保障消防人員的俸給權益。

葉大華、浦忠成指出,中市消防局自108年至109年間也停支危險加成。該局於108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該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會議及108年2月14日內簽決議:全時進修期間,不得支給危險加成;離轄參加訓練超過1個月以上,危險加成停止支給、本轄超過3個月受訓以上,內勤人員改支第三級,外勤人員改支第二級。然上開停支危險加成係該局自行限縮解釋內政部107年12月28日、109年7月28日函釋,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防人員危險加給表」附則7:中市消防局得按原支等級支給數額最高加七成支給等法令。該局遂於109年12月14日、110年11月12日簽准補發108年至109年41人的危險加成津貼。詢據銓敘部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該局停支危險加成津貼,也損及消防人員俸給權益。

照片來源:消防署臉書

調查報告也指出,台中市消防人員108年1月1日以後的主管加給、危險加成的停發,是依中市消防局108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該局消防人員訓練進修期間待遇核發原則」會議決議及108年2月14日內簽辦理,該局前人事室主管等人未諳法令辯稱:是依法行政,不認為有抵觸法令,沒有違法苛扣。然經查其於消防署函釋後採限縮解釋,未認知有違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防人員危險加給表」附則7等法令,致損害消防人員俸給權益,衍生後續補發與否的爭議,並引起媒體報導、台中市議會質詢、中市消防局人事室以刑事提告同仁等行政溝通成本,應檢討改進。

照片來源:消防署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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