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離婚後可以反悔嗎?這些條件決定一切

  •  2023-05-23

黃靖芸/律師

離婚後還能反悔嗎?有位男子與妻子結婚三年,過程中妻子常常威脅離婚或是離家出走,導致他這三年來受到嚴重的精神摧殘,他最後受不了,決定跟妻子離婚,他表示願意直接給妻子五百萬來斷絕這段婚姻,妻子也同意這樣的條件,兩人找了證人來見證一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正式斷絕彼此的婚姻關係,然而在過了四年後,這位妻子卻疑似因為後悔,不滿當時的條件,因此突然提起確認婚姻存在的訴訟,表示自己當時是被騙離婚,並非自願,然而這樣的說法卻遭見證人打臉,被法院駁回,認為當時的離婚確實有效。

在民法中就有規定,假如要離婚的話,就跟結婚一樣,除了要有兩人書面去到戶政機關登記以外,還要有兩名見證人見證簽章,而如同前面提到的,這對夫妻也確實有找了見證人一同簽名,並且見證人也知道與夫妻二人都是知道彼此是要離婚的,所以在這個步驟上是沒有問題的,這樣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再來就是登記的部分,儘管兩人有簽了離婚協議,不過還是要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後,這樣雙方才能正式結束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為民法中有明確表示如果是要採取兩願離婚的方式就表示雙方都對離婚這件事情是有共識的,且本身也都有意願做這件事情,因此若是雙方都一同前往戶政機關親自簽名登記,就表示兩人確實都想要離婚,而非遭到欺騙,但如果今天只有其中一方前去並隱瞞對方這件事情,代替對方簽名登記,這樣就不會符合所謂兩願的法定要件,因為其中一方對此是不知情的,因此這樣的離婚就不算是兩願離婚,在法律上也會是無效的離婚。

當然,兩願離婚這件事情並不容易,因為離婚會牽涉到很多的問題,有時候雙方真的很難去談得攏,因此就會出現一方因為不滿條件而不願離婚,遇到這種情況時也不用擔心,你一樣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透過法院來幫助你離婚,像是開頭提到的那種情況,妻子長期對丈夫有精神上的折磨虐待,這也已經符合法定離婚事由的其中一款,因此丈夫就無法跟妻子以兩願離婚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來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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