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贍養費規定鬆綁?離婚保障將更上一層樓!

  •  2025-11-26

【黃靖芸專欄】贍養費規定鬆綁?離婚保障將更上一層樓! 3

黃靖芸/律師

在婚姻裡,相愛容易、分開卻是另一門艱難的功課。當感情走不下去,如何體面地結束關係、讓雙方都有重新開始的可能,是法律必須處理的現實課題,而現代人在離婚議題上也變得更為常見更為開明,對於以往關於離婚相關的規定也因時代變遷而需要有所變化,像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就有針對提出離婚一方是否須無過失進行探討,現今也開始要進行修法,行政院及司法院都已提出關於民法親屬編的法律修正案,準備放寬離婚的門檻、增加分居相關的規定並同時調整贍養費的請求法條。

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離婚事由,也就是請求離婚規定的鬆綁,現行民法第1052條採取有責主義,也就是其中一方被認定是婚姻破裂的主因,基本上就無法請求離婚,而憲法法庭認為這項規定對於婚姻的限制有些過度,與人格自由及婚姻自主權不符,因此要求兩年內修正,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便新增了分居條款,明確規範長期無法共同生活、感情名存實亡的夫妻,也能合法解除婚姻,避免雙方被困在僵局中。

而另一大關鍵則是關於贍養費規定的調整。現行民法第1047條之1採從嚴標準,只有在「生活陷於困難」時才能請求贍養費,且常因法院認定當事人仍具備謀生能力或是認為當事人並沒有因為離婚而陷入困難,因此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然而婚姻裡的付出並不總是用薪資衡量的,許多人為照顧家庭多年離開職場,重新求職時面臨技能落差、年齡歧視或育兒負擔,他們的就業能力確實因婚姻而減少,因此這波修法就將標準放寬為:「因婚姻導致就業能力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也得請求贍養費」,讓制度更貼近真實的狀況,使離婚者受有更多保障。

修法的目的不是鼓勵離婚,而是承認一個現實:有些婚姻關係已無法修復,勉強綁在一起,傷害只會更深。讓離婚程序更合理、保障更完整,才能讓人在不得不轉身時,不至於因經濟壓力而被迫留在痛苦的關係裡,同時也讓傷害婚姻者不再以經濟去控制受傷的另一半,讓受傷害者能早日脫離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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