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黃偉哲的無罪與柯文哲的有罪

  •  2026-03-31

【投書】黃偉哲的無罪與柯文哲的有罪 3

陳振宇/社區大學講師

柯文哲「京華城」案被判刑17年,判刑出來後「小草」一陣錯愕,紛紛強調「210萬」政治獻金給政黨,怎會有貪污的問題,同時以台南市長黃偉哲95年在擔任立委時的「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做對比,認為黃收受了400萬業者「政治獻金」,卻被無罪定讞,認為這是「司法不公」,民進黨介入司法。

對此,黃偉哲恐會感到無端被波及的無奈。黃案發生時間為「馬英九擔任總統」時期,當時檢方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將黃起訴,但一、二審黃都被判無罪定讞,若黃偉哲或民進黨有能力在國民黨執政時「干預司法」,且讓二審都判無罪,那只能說是天方夜譚了。

不過分析黃偉哲案與柯文哲案之差異,黃被判無罪的關鍵點在於業者並未承認該筆款項是「有對價」之「行賄」。檢方雖用一些「證據」認定業者屬行賄,黃為收賄,並據以起訴,但相關證據在法院都被駁回,且法院認定土地並未變更,立法委員也沒有權力同意變更土地,業者與黃一二審皆被判無罪,這是黃打贏官司的關鍵。

回到柯文哲案,210萬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從支持者角度看若硬要說「收賄」似乎有點牽強,但法官據此判刑的依據就是送錢者「認罪」。負責幫沈慶京找7人頭捐款210萬的朱亞虎在偵訊時「認罪」,且市府有權批准容積率,形成對價關係,朱雖然在法庭上作證時態度有猶疑,但「案重初供」,法官由此判定210萬為行賄,仍是有所憑據。

從近年來涉及貪污治罪案件的判例來看,只要行賄方認罪,被行賄方幾乎都是有罪定讞。以被視為「冤案」的「郭瑤琪」案來看,即便行賄方對送錢方式講不清楚,郭瑤琪堅持沒收到2萬美金,但在行賄方未改口認罪下,郭最終還是定讞,出獄後含恨而亡。

而行賄方「輕易認罪」主要是貪污治罪條例對行賄方罪刑較輕,通常「認罪」咬收錢者,都會被檢方轉污點證人減輕其刑,最後緩刑結案,這也是導致類似案件,送錢方往往第一時間配合檢方「認罪」,以求緩刑或輕判,收錢者自然很難全身而退。

以「小沈1500」無法被法官認定有罪判刑,主要在於行賄方沈慶京堅持不認有送錢,又查無金流下,法官認為證據力不足;若小沈「認罪」換緩刑,即便無金流相信本條法官也會重判柯,但小沈的「不認罪」,也被法官以有違背職務行賄(210萬)重判10年,「認罪緩刑,不認重判」也是類似案件往往送錢方不論如何都第一時間配合檢方認罪的關鍵。

除此之外,現今的社會氛圍,若牽涉到「重大受矚目案件」的貪污治罪條例,由於在外界強烈關注,且期盼「政治人物有收錢就要被關」的輿論壓力下,ㄧ審法官往往「順應民意」,忽視嚴謹的證據法則,參考起訴書給予重判,「反正被告還有二三審」,這也是民間常戲稱台灣司法「ㄧ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無罪」的由來。

整體來說,黃偉哲案與柯文哲案在不同時空背景、不同證據力與不同外界關注度下,很難將兩者的判決結果拿來做簡單對比。柯文哲的律師與支持者,靠發洩與「牽拖」很難翻轉結果,只有靜下心來,重新思考訴訟策略與證據力強弱,才有機會在二審獲得對柯文哲有利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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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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