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預算遲未排審的法律責任與地方治理危機

  •  2026-03-13

【投書】預算遲未排審的法律責任與地方治理危機 3

劉夢蕾/前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書記官

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案自縣政府於114年10月14日依法送達縣議會後,至今仍未進入正式排審程序。長達5個月時間未排審,不僅對地方行政運作造成重大影響,也牽涉地方自治制度中「議會監督權」與「行政權運作」之間的權責分工問題。若從現行法律體系加以檢視,議會長期未排審預算的情形,已不僅是政治爭議,更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不作為責任,甚至衍生行政與刑事責任的討論。

首先,就制度設計而言,地方議會對預算所擁有的是「審議權」,而非「阻卻權」。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兩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議會審議,議會亦應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審議。此制度安排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地方政府於新年度開始時能順利運作,避免行政停滯。因此,議會的預算審議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監督權,而非可以無限期拖延的政治工具。

當議會未將預算案排入議程,甚至未啟動審查程序時,便可能構成法律上所稱的「應作為而不作為」。在行政法理上,公權力機關負有依法行使職權的義務,若長期怠於履行職責,導致公共利益或人民權益受損,即可能構成行政怠惰或職務不履行。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若地方議會行為已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必要的監督與處置。換言之,當議會不作為已影響地方治理時,中央並非毫無介入空間。

其次,從刑事責任的角度觀察,若公職人員明知其職責所在,卻長期不履行法定職務義務,導致公共利益重大受損,也可能引發刑法上的責任討論。例如刑法第130條所規定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雖然在實務上須以「致生災害」為成立要件,但其立法精神在於防止公務員故意怠於履行職務。地方議員雖為民意代表,但在行使預算審議等公權力時,仍屬廣義公務員。若預算審議停滯被認定為刻意且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履行職務,並造成基層建設停擺或公共服務受阻,其職務履行的合法性便可能受到高度質疑。

此外,刑法第131條所規範的圖利罪,在特定情況下亦可能被檢視。若預算審議遭刻意拖延,係為達成特定政治對價或利益交換,使特定個人或團體因此獲利,亦可能引發司法機關啟動調查的必要性。當然,刑事責任的成立須具備嚴格構成要件,本於罪刑法定原則,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證認定。但從權力制衡與法治原則觀之,議會長期不作為並非法律上的真空地帶。

第三,從地方自治與人民權利保障的角度觀察,預算遲未審議的影響最終仍回到人民身上。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中,包含基層建設工程、社會福利補助及公共服務運作經費。當預算無法通過,13鄉鎮市公所的統籌分配款與建設經費勢必受到影響,道路改善、排水工程、社區設施及社福補助等多項計畫都可能因此停滯。這不僅影響行政效率,更直接侵蝕縣民的公共利益。

在此情況下,縣民並非毫無救濟途徑。首先,人民可透過民主監督機制向議員表達意見,包括公聽會、陳情或透過地方社會團體集體發聲,要求議會履行審議責任。其次,若議會不作為已明顯影響公共利益,人民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如內政部或行政院相關部門提出陳情或監督請求,促使中央啟動行政監督程序。

再者,人民亦可向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或陳情,要求調查是否涉及失職或行政怠惰。監察機關若認定確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得提出糾正、糾舉或其他監督措施。在極端情況下,若人民認為公職人員已涉及刑事責任,亦可向司法機關提出告發,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

綜合而言,地方議會審議預算是地方自治制度運作的核心環節。政治立場不同本屬民主常態,但若長期不排審,使預算無法進入法定程序,則可能逾越制度設計的合理範圍,甚至涉及法律責任。地方自治的精神在於權責相符,議會既然擁有監督行政的權力,也同時負有確保地方治理順利運作的義務。

因此,回到制度本質,預算審議不應成為政治對抗的工具,而應是公共政策討論與監督的制度程序。唯有依法排審、公開辯論並做出決議,才能讓地方政治回到制度正軌,也才能真正保障縣民的公共利益與地方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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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花蓮縣議會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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