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讓違法萬年稅單不再遺臭萬年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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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啟華/科技業

報稅季節又到了,今年創新的措施「手機報稅4.0」,想必能讓所得稅的申報更形便利。相對於報稅技術總是能夠與時俱進,但關係到我們更重要的賦稅人權利保障制度,到底是前進還是倒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6年施行,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並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然而,所謂「萬年稅單」的存在,就是對其最大的諷刺。

國稅局開出了稅單,人民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透過復查、訴願或是行政訴訟提起救濟。要是法院判定人民敗訴,那麼這張稅單就是繳定了;不過,即便法官認為人民有理,別高興太早,結局是法院幾乎只會判決「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然後國稅局簡單調整一下稅額,另外再開出一張新的稅單,如此無限循環,萬年稅單依稀便儼然成形。現況就是,國稅局永遠不會輸,而案件延宕或是擱置的結果,人民需要負擔額外的利息,個人財產權甚至因為禁止處分而受到限制,更不用說納稅人身心所受的煎熬如何承受。

追本溯源,萬年稅單的出現肇始於民國50年與67年財政部的兩號解釋令,這兩個函釋的主要意旨大概是說,「可以撤銷的只是復查決定,原始稅單的效力還是存在」。所以,想要終結萬年稅單,首要之務就是要財政部立即將這二個戒嚴時期的解釋函令下架不得再援用。解釋函令其實僅僅是行政規則而非法律,況且,這兩號解釋令已經牴觸行政程序法關於「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規定,嚴重侵害納稅人的賦稅人權,也有違憲之虞。

稅捐稽徵法規定,超過稅捐5或7年的核課期間之後,稅捐機關就不可以再開出稅單,一方面促使稽徵機關至始就要清楚調查事實和證據,另一方面,原處分如果被撤銷,稽徵機關也不敢恣意拖延,必須要在核課期間到期之前,重核復查盡速開出新稅單。稅捐稽徵法第21條原本就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民國110財政部卻修法增列第5項例外規定,以規避既定的核課期限制度,完全不利於納稅人,實為戕害人民權益的倒退立法,多數專家學者也都認為,稅捐稽徵法必須修法以回歸行政程序法的精神。

萬年稅單的發生還有一個隱晦的原因,稽征機關為了避免逾越核課期間,經常在課稅事實尚未查明之前便草率開出稅單,這種陋習往往是造成處分撤銷、反覆纏訟的最大成因。所以,實有必要在納保法第11條明確規定,稽征機關除了事實調查義務並負舉證責任之外,另外還需要訂定機關違反時的「歸責條款」,真正確保兩造雙方對等的權利與義務,感謝本屆立委賴士葆王鴻薇等22位立委注意到濫開稅單的嚴重問題,提案修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行政責任,將是未來賦稅人權重大指標修法。

如此才能充分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好讓萬年稅單這顆毒瘤從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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