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行政法院的失衡與稅務函令的迷信

  •  2025-11-06

【投書】行政法院的失衡與稅務函令的迷信 3

徐鈺晴/教育

台灣設立行政法院的本意,是讓人民在面對政府不當處分時,能有一個脫離行政體系、真正獨立的審判機關。早年人民若對政府處分不服,只能提起訴願,但訴願仍屬行政體系內部程序,等於是「球員兼裁判」,人民的救濟淪為形式。行政法院制度的誕生,本應象徵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的進步,保障人民權益。

然而制度運作多年後,卻出現令人憂心的偏差。許多行政法院法官在裁判時,仍將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奉為圭臬,照單全收。形式上雖是司法審判,實質上卻仍被行政見解綑綁。行政法院在某種意義上,仍是「球員兼裁判」的延伸。這正是臺灣人民在行政訴訟中長期高敗訴率的根本原因。

以「永安租賃公司案」為例,該公司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受債務人不動產,依法繳納營業稅後,持法院開立的收據申報抵扣,卻遭稅捐機關否認。稅捐機關依其內部函令主張,只有由稅捐機關開立的三聯單才可抵扣營業稅,法院開立的收據不算。永安公司歷經十年訴訟仍敗訴。直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6號明確指出「法院開立之收據當然具有公信力」,稅捐機關才理應承認。然而,即使有大法官釋字,稅捐機關仍拒不更正,永安公司再審三次依舊敗訴。最終,大法官不得不以釋字第757號再次重申:「稅捐機關應准其扣抵」,事件才終於落幕。

這一連串荒謬的過程,不僅揭露行政機關對司法權的輕蔑,也凸顯行政法院對行政見解的從屬心態。當行政機關能以自家函令抵抗法院判決,當司法機關默認行政詮釋凌駕於法律之上,人民的權利還有何保障?行政法院若無法落實「依法審判」,便失去了存在的正當性。

長期以來,行政訴訟的人民勝訴率常年不到一成。這並非人民的主張全無根據,而是制度結構導致的結果:資訊不對等、舉證困難、法官依附行政解釋、行政機關抗拒判決,層層疊加,侵蝕了司法的信任基礎。

稅捐機關對法院判決陽奉陰違的態度,更是國家法治的警訊。人民的血汗錢不是國家債務的填補工具,行政權也不應凌駕於五院之上。當行政機關能以一紙函令挑戰大法官的解釋,這樣的權力結構,實在堪稱「世界奇觀」。

若要重建人民對司法與政府的信任,改革勢在必行。首先,應明確限制行政機關函令的法律效力,使其不得拘束法院判決。其次,建立行政透明與責任制度,行政機關若拒不執行確定判決,應有明確懲處。第三,強化行政法院法官的專業訓練與獨立性,讓法官能「依法」而非「依函令」審判。最後,應推動「納稅者權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保障人民在稅務程序中的基本權益。

行政法院存在的意義,在於讓人民能與國家權力站在對等的位置上。如果法院無法成為人民的盾牌,而淪為行政權的附庸,司法獨立終將成為空談。唯有讓法院敢審、能審、願審,臺灣的法治與公義,才有重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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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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