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落實「依法課稅」可以由此著手(上)

  •  2025-07-08

【投書】落實「依法課稅」可以由此著手(上) 7

徐亞亭/財務經理

為紀念黃茂榮大法官於今年元月辭世,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日前主辦一場研討會主題為「財稅法及行政法問題探討」。前大法官黃茂榮,歷經釋字第651號至740號解釋,參與作成解釋87件,提出意見書76件,於維護憲政秩序不遺餘力,在財經、稅、憲法領域,樹立了標竿性的解釋。

這場研討會的重點,在探討台灣租稅法律規定有許多地方不夠清楚,而財政部一直靠著多達「九千多條」的解釋函令在彌補,苛刻人民的稅捐,時常造成徵納雙方的衝突與爭議。財稅機關常說的「依法課稅」,實務上不依照法律,而是依解釋函令。這些巨量的函釋,有些互相衝突矛盾甚至違憲,並且完全未送立法機關審議、檢驗。

財稅官員都稱「解釋函令就是法律」,他們如此有恃無恐,起因於財政部為了要規避立法院的審查機制、隨意解釋法規,在民國85年增加了稅捐稽徵法第1-1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當時的立法委員竟也草率地讓它通過,造成財稅機關經常以解釋函令突襲納稅人的嚴重後果。

許多學者專家認為:行政機關自行解釋稅法且自認與稅法同等效力的函釋,根本沒有法體脈絡,且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僅得以法律明定限制」;與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106年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重申稅務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且第9條第3項也規定,財政部每四年要定期檢視解釋函令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但財政部怠惰,現行的檢討機制完全無法發揮功能。

台灣稅法沒有訂定清楚,以至於有一條稅法,衍生兩、三百條解釋函令的情況。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其解釋函令竟高達267則。多如牛毛的解釋函令,會計及稅務專業人士尚且查詢困難,一般納稅者根本無所適從,造成補稅及罰鍰之情形隨時可見,冤稅處處,納稅者苦不堪言,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

況且,許多解釋函令作成於數十年以前,如今台灣已歷經多次的稅制重大變革、賦稅相關法律的修正及新法發布,那些函令與今日稅制環境及社會經濟狀況嚴重脫節,卻仍被持續沿用。近年來賦稅人權的萌芽及建立,這些違法、違憲,且侵害人權的解釋函令,早就應該確實地通盤檢討。

財稅機關為了稽徵方便,經常在某些環節上犧牲掉納稅人的權利,加上法官對稅法與稅務行政不甚了解,等於是允許財政機關侵害納稅者人權、違法違憲的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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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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