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納保法第21條執行官員「以但書為原則」有反客為主之嫌

  •  2023-06-21

【投書】納保法第21條執行官員「以但書為原則」有反客為主之嫌 1

張清塗退休人員

五月報稅季剛過,課稅是政府對人民財產的一種剝奪,《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相對的政府也應遵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依法徵稅。一件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案名: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筆者感受頗深,稅務的行政救濟為何讓人民感覺墜入黑暗的深淵永不見天日?已死的稅單一再的輪迴,有如殭屍再度復活,人民在怎麼打官司都無法勝訴,就向監察院申訴,遇到熱心的御史很努力地想為民伸冤,奈何最後仍受限於國家所製造的「惡法」危害人民,監察院仍然無法為民伸冤,只能要求財政部盡快修法,以免造成更多民怨。

財政部若只為維護本身的課稅權,卻無視於嚴苛的課稅命令已超越母法

在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常遇到實務上認為「訴訟即以該復查決定為對象,且復查決定經法院判決撤銷後,原核定處分仍屬存在,並未當然同時歸於消滅」之見解,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且無法實質上讓人民藉由訴訟權行使來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前段雖特別規定,行政法院應查明事證,「核實確認應繳納之稅額」,然實務上因有「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反而「以但書為原則」,違反依照法律目的解釋應「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但書之規定是否有應再修正?另,稅捐機關於處分撤銷後,是否有怠於依撤銷意旨進行調查,僅修改稅額再度發單,致使課稅事實未獲釐清?或擱置數年,造成案件延宕,人民卻須負擔利息及財產權因禁止處分而受限制,侵害賦稅人權之情形?凡此,均有究明之必要案。

筆者認為: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然實務上因有「因案情複雜而難以查明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反而「以但書為原則」,有反客為主本末倒置之嫌,本來法律的「但書」是在輔助法條之不足而今卻成為官員霸凌人民的藉口。政府官僚利用稅單迫害人權的案例,科學家L博士案、鍾先生案等都是。就以太極門人權迫害案而言,分明是執法官員咬著到口的肥肉怕飛掉了吧!那就是執行獎金和績效啊!違反依照法律目的解釋應「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其實這都是在考驗人性,良知良心的問題。

萬年稅單猶如打不死的蟑螂,猶如薛西弗斯是希臘神話中一位被懲罰的人。他受罰的方式是:必須將一塊巨石推上山頂,而每次到達山頂後巨石又滾回山下,如此永無止境地重複下去。人民壽命有限而國家機構卻是長久設立的,國家官員一批換了一批,人民如何能抵擋「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

當有一天那些昧著良心的官員驀然驚覺:「我真的想要這個嗎?」或是懷疑我們都即將會死,我的貪念私利還有意義嗎?我會接受天理的審判嗎?

台灣稅制沉痾,已被國際學者重視,英國倫敦政經學院退休教授Eileen Barker對於已超過300名立法委員曾為太極門案發聲,但案件卻延續至今,感到難以置信!她認為,台灣看起來很好的一個體制,實際上卻已經助長嚴重的腐敗,原因出在「官僚主義」,一直有少數人挾持著整個政府。甫結束的第18屆世界納稅人大會(World Taxpayers Conference) ,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志工,在本屆大會也剖析台灣眾多人權迫害案筆者奉勸一切事情唯心造,一念善解決一切,基層單位勇氣承認錯誤用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原處分,不必勞民傷財,圓滿結案。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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