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昱/企業財務經理
美國川普政府,擬對兩家主要的義大利麵製造商加徵91.74%的反傾銷關稅,新增的關稅,將疊加在原本15%關稅之上,總計高達107%的關稅引發義大利業界恐慌,如果成真,相對的,許多有溫飽問題的美國人口,將更吃不起原本平價的食物。賦稅問題影響範圍廣泛,跟民生物價相關,物品的稅額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幾乎「沒有人不是納稅人」。
賦稅是國民的義務,也是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基礎。然而,台灣人民常有種被課稅者的無助與無奈,而非受憲法保障者的從容與尊嚴。長久以來,台灣稅法被詬病過度傾向稅捐保全,使得納稅義務人成了財稅機關嚴防死守的「債務人」,而賦稅人權的落實,始終在稅收大旗之下,顯得微弱且蒼白。這種重保全、輕人權的立法與執行思維,已經嚴重侵蝕了稅法公平正義的基礎。
理律六十周年研討會總論壇圓桌會議,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在會議中期許,檢視法制良制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呼籲各界必須重新檢視納保法與各種稅法,納稅人其實不要特權,但需要基本人權,「依法納稅,不要被欺凌」。
這部原本要保護納稅人的納保法千瘡百孔,施行已近9年,仍無法解決「萬年稅單」凌遲人民的問題,可見其荒謬,不僅保護不了納稅人,更因當中的一些條文,人民竟被財稅機關合法的欺凌。為何如此? 因為相關官員的敷衍草率,以及當初稅法專家許多提案條文,在立法過程中被「依財政部建議內容修正」後,加了許多的但書,導致納保法失去實質效用。例如:
(一)納保法將「無理由稅單」變成合法侵害人民的工具。
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條文,稅法專家原提案條文是:「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理由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送達於處分相對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但在立院審議時,卻被改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等同於不寫理由的稅單卻「完全合法」。
查看行政程序法第97條條文:「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名理由」,其中第三項規定:「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現在哪一個行政處分不是用自動機器做出來?課稅幾乎都是大量做成的,行政機關至少要告訴民眾稅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若民眾對納稅金額有疑慮才能申訴。
陳冲就批評無理由稅單影響民眾申訴、救濟的能力。以美國稅務系統為例,美國民眾收到稅單時,正面詳細條列每筆稅金的計算方式、金額,背面則說明稅金用途;相較台灣稅單,正面只有納稅金額,背面則建議民眾利用自動納稅功能繳稅。美國國稅局網站首頁名列10大納稅人權益;相較之下,台灣納稅人則是義務先於權利。
(二)納保法中的納保官球員兼裁判。本來應該是獨立公正,客觀的第三方來當「納保官」,立法後變成財稅官員來擔任,球員兼裁判。
(三)納保法第18條規定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條文是希望由「有稅務專業」的法官來審理稅務案件,結果行政法院62位辦理過稅務案件的法官,全數就地合法為稅務專業法官,幾乎沒有篩選的標準,草率又不負責,至今證實完全無法有效提升稅務案件辦案品質;恐怖的「萬年稅單」也一直無法解決。於是,去年又疊床架屋的提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司法院黃副秘書長曾在立法院坦承,行政法院不撤銷「原處分的稅單」,就是為了保護稅捐機關「課稅時效不滅失」。也就是一直以來國家為了保護稅捐,卻犧牲人民,讓人民活在不斷開出的新稅單與行政救濟之中,永無止境的輪迴;而且草案中又想用稅務員來當「稅審官」一起圍毆人民。
(四)納保法規定不論稅務案件已經歷時多久,均須俟納保法施行後,再一次經過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課稅處分後,始起算15年。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8年內須完成訴訟,但稅務案爭訟卻可能拖到20年以上,比起刑事妥速審判法、行政執行法、刑法、行政程序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法律所規定之時效更長、更嚴苛,根本無法達到保護納稅者權利之效果。
(五)納保法第9條第3項將「解釋函」檢視年限由2年改為4年,且與會的稅法學者多由財政部邀請、推派,無助於保護納稅人權益。事實是,那九千多條,很多衝突矛盾、不合時宜的解釋函令,不但沒有減少,還越來越多,更被拿來當稅法課徵人民的稅金。
政府官員「國庫至上」的迂腐思維,反映在立法上,處處可見保官不保民的條文,權力不對等的無奈。台灣動物還有專員(動保官)、專法(動保法)保護,但台灣納稅人辛苦納稅卻像鵝被拔毛,哭叫申冤還會更慘,因為司法救濟勝訴率幾近於零,一張有問題的稅單,財產極可能被不符比例原則的「強制執行」,甚至傾家蕩產。人民的財產是生存的依靠,不安全不可靠的地方,人才、錢財怎可能會永續長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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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al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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