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廢除違憲機關――行政執行署 讓人權意識成為政府的DNA

  •  202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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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晨/退休人士

在台灣只要欠稅欠費超過300元,就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凍結資產。您知道嗎?根本是世界奇觀!

近日媒體報導,北市租賃車公司因積欠16萬罰鍰未繳,遭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查扣該公司名下一輛賓士車後,張姓負責人隨即繳清全部欠款。而桃園一名莊姓機場黃牛,累積罰鍰12萬2834元未繳,桃園分署卻打算查封拍賣其位於宜蘭的祖厝,嚇得莊男急向桃園分署辦理分期繳納。

同屬罰鍰未繳,為何有人積欠16萬罰鍰,被查扣的是一輛車?有人滯欠罰鍰12萬2834元,卻得面臨祖厝被查封拍賣的威脅?就執行手段來看,士林分署為了十幾萬元,從執行動產車輛為先,桃園分署卻選擇了不動產房屋,實令人深惑不解?《行政執行法》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為了12萬多元就查封拍賣莊姓民眾祖厝,顯見桃園分署只顧追回罰鍰,絲毫不存顧及人民權益之想法?

桃園機場莊姓黃牛案,其祖厝險遭執行署法拍,猶如數年前基隆市民陳青旭的再版。當年陳青旭因為不知有1萬8千元交通罰單,被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賤價拍賣60年的透天厝祖產,致一家老小頓時無家可歸!此案經監察院主動調查後,不僅將此案列入文官人權教育的教材,其報告還形容行政執行署顯有失格,並指出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於基隆陳先生滯欠1.8萬元罰鍰拍賣其屋,未落實公平合理原則,執行過程欠缺嚴謹,損及義務人權益,引發社會爭議,要求法務部督導所屬確實改進。

德國歐斯納布魯克大學駐台教授連福隆曾表示,台灣沒收人民財產權沒有上限,有的超過100倍,陳青旭案超過200倍。他引述德國憲法的大法官解釋說,沒收人民財產不能超過他財產的1/2,可是台灣立法院製造出來的惡法,竟然允許行政執行官去沒收人民財產,不需要受任何限制。而且德國的基本法第13條,人民住宅不可侵犯,結果行政執行署最喜歡沒收屋子,不讓人住,不讓人生存。

事實上,《強制執行法》已規定攸關人民安身立命、基本生活條件者,皆屬不可執行。陳青旭60年的透天厝祖產乃一家人安身立命之住所,依規定不能查封也不能拍賣,然類似查封拍賣情況卻一再上演,凸顯行政執行署違反比例原則已不再是個案現象。莫非,被列文官人權教育的陳青旭案,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而言,只是形同具文?

2000年前,強制執行不管公的執行或私的執行,係由法院執行。但2000年後,有關公的執行卻跟法院脫鉤,逕於法務部底下設立行政執行署,專門從事行政執行的業務。然而,法務部隸屬行政院,並非法院,執行官並非法官。據此,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就認為,有關對人民財產權的執行,不管是公的還是私的,都應該要由法院來做。並呼籲廢除違憲機關――行政執行署,因為法院是屬於公正客觀的第三者,它是屬於法院體系。

超額查封、超額拍賣的強制執行現況,顯與憲法明訂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互相牴觸。因此,面對無法將人權意識內化為政府DNA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筆者贊同吳景欽教授的主張,畢竟,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一旦國家機關與人民權利產生歧異,甚至欲剝奪人民財產權時,至少得要有個公正客觀第三者協助仲裁,豈能讓行政機關說了算!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趙少康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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