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舉證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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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曼/自由撰稿人

最近,「台灣拳后」林郁婷參加巴黎奧運的資格遭到質疑,甚至有人要求她進行性別檢測。資深媒體人范琪斐怒斥這種行為,強調舉證責任應該由指控者承擔,而非要求被指控者自行證明清白。這不僅是對林郁婷的不公,也是對基本法律原則的無視。

這種錯用舉證責任的情況,不僅出現在體育領域,也廣泛存在於稅務行政機關的處理過程中。媒體批露2000年,張小姐的父親過世後,她意外收到一張地價稅單,稅捐單位卻要求她證明該土地並非她父親所有,否則將限制她出境。張小姐擔心影響工作出差,無奈,只好繳納20多萬元稅款。更弔詭的是,2011年地政單位進行土地總登記時,竟要求她證明這塊地是父親的。經過11年,才終於證明土地屬於同名同姓者,稅款才被退還。

法律上,稅務機關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土地或資產屬於納稅人,而不是要求納稅人自行證明無關。這種錯誤的舉證責任分配,反映出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的程序不當與法治意識的缺乏,不僅侵犯了張小姐的權益,也帶來了長達11年的行政騷擾。

更令人不安的是,稅捐單位以限制出境相威脅,這種手段應屬於非常措施,必須在有確切證據顯示納稅人有意逃稅時才能採取。稅務機關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而不是濫用權力,威脅人民的基本權利。

太極門人權迫害案中,國稅局以補習班名義強徵課稅,顯然違背了基本的行政職責。與案件相關的兩個帳戶金額總計僅61萬餘元,卻被荒謬地認定為32億餘元的補習班學費。國稅局不僅未履行應有的調查職責,也未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陳述和說明機會,甚至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盡舉證責任。

根據《納保法》第11條第2項,所有核課與裁罰處分的舉證責任都應由稽徵機關承擔,納稅人僅負協力義務。稅務機關應該切實履行這一責任,避免將舉證責任錯用在納稅人身上,避免課稅侵害人權,並應在執行中提供必要的協助措施。

國家應該成為人民的堅實後盾,而非施壓的工具。行政機關在處理稅務問題時,必須切實履行舉證責任,杜絕因同名同姓而誤發烏龍稅單的情況,才能保障每位公民的權益,真正體現法治社會的價值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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