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稅審官」由自己人擔任,是不敵人性難認錯之本然

  •  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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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芳瑜/業務助理

日前媒題報導:陳姓男子2017年死亡,妻子和3名小孩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女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知生父2016年6月將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送給周姓妻子,遺產稅5735萬必須由女童繳納。立委鍾佳濱質詢財政部次長、司法院的副秘書長時以此例子談稅審法,但委員認為稅審官一定要有公信力。而近日立委質詢最熱門的話題也是稅審法之「稅審官」,其中最爭議的稅審官就是:「自己人審自己人,球員兼裁判」,過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保官」成立時也是如此,真不知是保官還是保民?本意是想幫助人民卻本末倒置。

台灣稅制「訴願制度只是擺著好看」、「行政救濟形同虛設」、「法官不熟稅法,行政法院等同敗訴法院」等一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保官』,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三年內曾經審理有關稅務行政訴訟案件40件,做為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的條件,當時62位現任行政法院法官的申請全數通過。連從事數十年行政訴訟裁判,不曾替人民說句公道話的法官,一樣輕易取得證明書。『納保官』,的成立是「球員兼裁判」如今的「稅審官」亦是如此,「自己人審自己人」,以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徵機關八或十年以上經歷者任之。

公權力對人權侵害最多的就是稅捐,在立委黃國昌、吳宗憲、莊瑞雄質質詢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司法院的副秘書長黃麟倫時:

立委黃國昌,不滿司法院公聽會黑箱作業沒有公開,討論稅審法的公聽會竟然是沒有公開文件,官方代表68人,民間卻只有5人;稅務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責無罪」原則,送來法案卻變成納稅人有協力義務,等於「有罪推定」罰責;人民稅務訴訟勝訴率本就相當低,稅審官竟從稅政機關找有官等兼任創黑官 (自己人審自己人,球員兼裁判)。但是被銓敘部直接打臉是不能兼任的。

立委吳宗憲認為稅審官由稅捐稽關借調,難公平公正,有聯合國稅局圍歐人民之嫌疑,然財政部次長李慶華卻說:那是一般人民的想法。吳宗憲直言,人性跟理想是有差距的,且稅審官要回原機關,只會讓專業性不足法院言聽計從。

立委莊瑞雄批:稅捐是國家高權追殺,事實不明國稅局就追殺到底!稅審官不該找國稅局的人,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說:我相信會很中立。莊瑞雄批,錯錯錯!稅官拔鵝毛課稅的心態,且將來又會回到國稅局,只會造成人民武器不平等

人民最關心的還是萬年稅單的問題,人民勝速率的確低,只有6%,雖訴訟贏了,法官沒有自為判決,撤銷原處分稅單,卻回歸原稅捐稽徵機關,再加加減減開出稅單,輪迴成不死稅單,如今成立「稅審官」本意是想幫助人民解決訴訟問題,卻本末倒置,「稅審官」任用資格,須來自於現任或曾任國稅局及稅捐徵機關八或十年以上經歷者,分明有官官相護之嫌疑,筆者建議與其讓人有是否公正與難以客觀之質疑,不如以吳錦欽教授在媒體評論一文中所提出的:讓稅務訴訟,採由律師、會計師與法官共同審判之專家參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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