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二類電信淪為詐騙溫床 核配門號再次納管?!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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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安桓/執業律師 

隨著網路媒體的發展迅速,網路及電信詐騙手法及案件也越來越多,去年台灣某第二類電信公司業者,竟被查出與詐騙集團合作,提供近1千個電話門號,讓詐團人員傳送各種詐騙訊息。消息一出相關部門也介入積極調查,發現主要問題在於電信業者對於門號核發過於浮濫,且未對於販售對象做到確實審核。

然綜觀現今法規卻也未能管制,因此縱然主管機關已對該二類電信業者祭出375萬元的罰鍰及相關刑事責任,仍無法妥善管控詐騙門號的氾濫。因此NCC在社會輿論下積極修訂《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希望可以透過一類電信之連坐處分,加強電信業者間的內控機制,並於販賣門號時可更為警慎審核,以做到即時的犯罪攔阻。本文以下擬就電信修法的相關概念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扼要的分析與說明!!

一、 一類電信、二類電信有什麼差?

依我國電信法第11條規定,電信事業主要可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所謂第一類電信事業,專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業者,也就是我們所熟知的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等電信公司。而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指一般市面上,對於一類電信業者所供給之服務,進行經營轉售等電信科技商家,也就是一般需大量使用網路或電話的企業,或對網速需求較要求的科技公司所選擇的電信業者。

但在電信法基於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考量,讓第二類電信業者亦可以對民眾提供電信服務後,卻未能確實對第二類電信業主訂定出相應規範。一般人只要向縣市政府或經濟部登記成立公司後,就可以用經營公司理由,向一類業者購買網路服務後,再就網路服務任意轉售,進而使詐騙集團,可輕易的以空殼公司,向一類電信業者購買多個門號,藉此作為詐騙工具。

二、 電信管理法修法後?二類電信走進歷史?

根據最新112年6月修正的電信管理法第5條規定,「針對提供電信服務並有核配門號號碼者,就必須向NCC辦理登記」。也就是說,原先有在因業務需要申請大量門號之科技電信業者,均需透過一系列「轉軌」措施,重新審視公司經營型態、股東組成、董事長身分國籍等,以符合電信管理法之規定。而原本電信法中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下,電信業者原所應負擔之義務,亦會轉由電信管理法等相關新訂定子法管理。簡單來說就是,在新法的改制下,二類電信業者並不是走入歷史,而是走入電信管理法的規範中。

並且依照NCC最新公告的「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不僅強調了電信業者的內控機制,更要求電信業者於出售時,與一類電信業者負同樣的內部查核及KYC客戶認證程序,落實境內外台灣電信的門號申辦限制,並透過成立稽核小組,以對企業型客戶做到確實管控。希望透過嚴格的查核管控,以避免電信產業成為詐騙集團的溫床。

因此,面對新法上路,二類電信業者此一概念,已經不在電信管理法中有所區分,而原先的二類業者,也須積極透過對公司內部的啟動查察機制,或委請電信法規的專家進行內稽內控的制度檢驗,以對於出租之門號做到法所要求的KYC審查,因應電信管理法等新法規範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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